为了生孩子,郭和他的妻子决定通过医院进行人工授精手术。但妻子怀孕后不久,郭发现自己得了癌症,所以他留下了一份遗嘱:不要生孩子,房子是给父母的。他有权继承人工授精吗?最近,河南法院案例数据库宣布了这样一个指导案例。
案情:
娃娃来自人工授精
父亲拒绝给予遗产
郭某和李某于1998年结婚,2002年郭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45平方米的房子,并办理了产权登记。
2004年1月,郭和李到南京某医院签订人工授精协议,对李进行人工授精,李怀孕。三个月后,郭因病住院。当他得知自己得了癌症时,他告诉李他不想要这个孩子,但李不同意,坚持要生这个孩子。
5月20日,郭在医院立遗嘱,声明他不想要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把房子给了父母。几天后,郭去世了。
2004年10月,李生下了一子小军(化名)。因为没有固定的工作,不得不抚养年幼的孩子,李起诉法院,要求自己、小军和郭的父母共同继承郭的遗产。
审理:
确认为已婚子女
人工授精娃也有继承权
在审判过程中,郭的父母认为他的儿子郭留下了遗嘱,并明确将房子给了他们,因此法定继承不适用于房地产。小军和郭没有血缘关系,郭在遗嘱中声明不想要孩子,也告诉李,李坚持要生孩子,所以李应该对孩子负责,不能把孩子列为郭的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的答复》指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人工授精,子女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法院认为,郭签署并同意医院为妻子进行人工授精手术,因为他没有生育能力,这表明郭有意通过人工授精获得与李的共同子女。只要夫妻双方同意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有子女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以来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未经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郭某在遗嘱中否认与李某胎儿的亲子关系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应认定小军是郭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女。
释疑:
外地审判案件
为何进入河南法院案例库?
据悉,今年4月23日,最高法公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件,其中包括上述继承纠纷,编号为“指导案例50号”。
最高法在《案件指导条例》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件,但不等于引用。指导案件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引用,必要时可以作为判决理由在判决论证中引用。(大象金融媒体东方今日新闻记者 沈春梅)